学佛笔记

林崇安:规律与自性空
2025-02-23 06:22

一、前言

在自然界的变化中,我们发现有种种的规律,例如日月星辰的运转、潮汐的涨落、四季的变迁,甚至朝代的兴衰、经济的起伏,隐隐约约都有秩序存在着。另外,道德上的伦理律以及美学上的原理,也遵守某种规律。本文以探讨这些规律为重点,并且分别就?因果的变化过程?因的选择?果的呈现来分析。

二、自然律与自性空

(一)因果的变化过程:

自然的规律,例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法拉第定律」、「黑体辐射定律」等等,都是经由对现象的观测,透过理性的思维而得到的。在近代科学的研究下,已知道物理现象的变化过程,不是遵循简单的「确定性的因果律」,而是遵循着包含不确定原理的「广义的因果律」。特别是在微观的系统中,不确定的性质最为显著。

而自然的规律是否完全精确?Feynman(1965)说:

「所有的定律都不是百分之百精确的,总有一点神秘性还待我们去揭发。这可能是自然的特质,也可能不是,但就我们今日所知的物理律而言,情形的确如此。」(注一)

而自然的规律是否纯客观地存在?是否从自方存在?

由于定律是透过对自然现象的观测而得到,避免不了观测者的影响以及主观上的架构,因而难以纯客观地存在,此即佛法上所说的自性空(注二)。

(二)因的选择:

在实际的科学应用上,例如控制水库的流量、防止空气的污染、设计桥梁的结构等等,都是先考虑预求的结果而后选定最初的条件。由于初始值的不同以及边界条件的差异,所得的结果大为不同。在微观的物理现象中,Feynman (1965)以著名的双孔实验(two hole experiment )来说明:「即使同样的条件并不都产生同样的结果。」(注三)

此即表示因果不具有绝对的确定性,因而是以自性空。

(三)果的呈现:

自然现象的「果」发生时,若能符合预求,一般便认为这是「真」。任何一个自然定律在不同时间及地点上去验证,若都能一致,这个定律便被认为是「真」。然而任何一个自然现象是否从自方纯客观地存在?海森堡(1958)在讨论基本粒子时指出:

「我们所能论及的只是『粒子』与其他物理系统,比如说量度它们的仪器的相互影响而已。基本粒子的『客观实在』奇异地消失了,并非消失在关于『实在』新的不良定义的迷雾里,也不是消失于尚未获解释的关于『实在』的观念,而是消失在不能再描述基本粒子的行为,仅能描述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的数学的清晰里。」(注四)

由于自然现象的「果」不能纯客观地存在,「真」便因为主观的不同而相异,因而也就没有「绝对的真」了。因而「真」也是以自性空。

三、伦理律与自性空

(一)因果的变化过程:

在社会的种种利害冲突下,众人反应出种种不同的行为,其整个过程的演变也是遵循着包含不确定原理的「广义的因果律」,例如杀生、偷盗、欺诈等行为,就整体而言,会使社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但我们不能精确地期待这些后果何时发生,这是由于众人的心理具有不确定的特性。

由于心理科学的进步,人类心理变化的过程也可以经由观测得出某些心理定律,这些定律同样免不了主观(心理医师)的影响。换句话说,根本就没有心的确定性,因而禅宗说:「觅心了不可得」,虽然心不确定,但心却存在着,这就是佛经上所说的:「如来说诸心,皆为非心,是名为心。」

(二)因的选择:

由于众人的心理行为有某种规律的变化,为了使得到的「果」合乎伦理预求,因而在「因」的阶段给予特定的限制(例如不准偷盗),此犹如给予特定的初始值或特定的边界条件,这种道德上的限制或规范便是「伦理律」。因此伦理律与自然律并不相同,是类似于初始条件,犹如控制水库的排水口,使下游得到适当的灌溉而不会泛滥成灾。

莱兴巴哈说:「如果某些『基本的目标』都相同,那么很多道德上的争论都可以变换为逻辑上的问题。例如,私人的财产是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只要我们都承认一个目标:『对所有的公民都应该保证其最低限度适当的生活』。于是,这个问题就可以藉社会科学(运用推理)来解析,看达到这个目标的较佳途径,究竟是经由私人企业还是经由国有生产工具(来达成)。」(注五)

由此也可看出,伦理律是由「因」的选择来控制「果」的发生,由于选择是人为的,因而具有主观的色彩,不是纯客观地存在。

(三)果的呈现:

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一件善行或恶行的结果,反应未必相同;而且善与恶是相对的,其标准也随着时空而变化,因而并没有纯粹的客观可言。但这并不妨碍世俗上建立相对的善恶准则,这就是《金刚经》上所说的:「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四、美学原理与自性空

(一)因果的变化过程:

艺术的创作过程,由构思到完成,也是遵循着包含不确定原理的「广义的因果律」,并没有绝对的必然性,作者本身的观念可伸缩地表达于作品上(如音乐、油画、舞蹈),其理由也是自「心」本身的不确定性。创作时虽然须要「灵感」来点发,但要成就一个完整的作品,仍须加以琢磨。

(二)因的选择:

艺术创作的唯一目的就是「美」,因此在琢磨时,对作者而言,唯一的规范就是排斥掉「不美的成分」,此时作者主观的色彩甚为浓厚;对大众而言,作品要得到大众的共鸣,仍须遵循一般美学的规范(例如色彩的和谐、合音的配合、图形的比例),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由此可知,美学原理也是一种规范律,在创作过程中加上规范,使作品合乎美的预求。这一类规范的选定,犹如物理上的选择「边界条件」或「初始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

(三)果的呈现:

当作者本身的观念与鉴赏者的心灵产生共鸣而有美的感受的传达,便达成了艺术的共享目的。对鉴赏者而言,其美的感受也是来自主观;但若共鸣者多,就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客观性。由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好的艺术品能在人类文化中存在着。

五、真善美的探讨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自然律相关的「真」、与伦理律相关的「善」以及与美学原理相关的「美」,三者运用到实际的事物时,现象的前后变化是遵循着广义的因果律。就定律本身而言,离不开人们主观的架构,因而不能纯客观地存在。而伦理律与美学原理只是一种规范律,因而更难纯客观,所以没有「绝对的真」、「绝对的善」与「绝对的美」,也就是说:「真」「善」「美」都是自性空。

六、结语

本文指出规律并不是纯客观地存在着。有关自然界的定律,Feynman(1965)说:

「我觉得将来若不是发现了全部定律,即有了足够的定律,计算的结果总与实验相符,到了这一步,科学的发展便算到底了;若不是这样,便是实验越来越难,越来越费钱,结果是我们知道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自然现象,但总有一些新发现很难观测;等到这一发现有了解释,便有另一件接踵而来,进步越来越慢,研究也变得越来越没有意思,这是另一可能的结束方法──我觉得只有这两种可能的结束方式。」(注六)

伦理律的基本性质是一种规范律,因此莱兴巴哈说:

「涉及我们行为的规范,都是意愿的表式,因而也无所谓真假。」

「道德规范都具有意愿的性质,它们所表示的是说者在意愿上的决定。」

「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藉化约为『共同的基本目标』而予以解决吗?我们都是人类这个事实,就可以为这样一个假定作有力的辩护,因为人与人之间在心理上的相似,就包括在意愿目标上的相似。」(注七)

美学原理的基本性质也是一种规范律,在「因」的创作过程中给予规范,使「果」(作品)合乎作者的预求。艺术品能受大众的欣赏,也是基于人类有共通的相似心理。

所以,整个规律的性质是:一方面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可供大众互相沟通;一方面没有绝对的客观、没有绝对的标准、没有绝对的确定性,都会受到主观的影响,因此,可以说:

「所言规律者,即非规律,是名规律。」

附记

自性、自性有与自性空:

佛经中的「自性」一词,有二个层面的意义。在第一个层面,「自性」表示任何法(存在的东西)的一般性质。「法」的定义是「任持自性(自相),轨生物解」──维持各自的性质而能被人了解。这种「自性」,是由「现象」的层面来理解,在大、小乘的看法上,大致相同。

而第二个层面,则追究任何法的自性是否从自方存在?是否纯客观地存在?这一「自性」是由「本体」的层面来理解。大、小乘的看法就大不相同。小乘认为一切法都是从自方存在,都是纯客观地存在,此观点称作「自性有」。中观宗则认为都不是从自方存在,都不是纯客观地存在,此观点称作「自性空」或「无自性」。大乘中观宗的看法,合乎今日科学的看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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