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佛笔记

李向平:信仰社会学研究要义:兼论信仰如何成为中国问题
2025-01-13 13:22

人类文明中的信仰形态,林林总总,非常丰富,但就其主要形式来说,不外乎两大信仰类型:以人为本和以神为本。在这两大信仰类型中,神人关系( 信仰者与超验者、神圣对象、终极关怀者等关系) 及其神圣性建构是它们的核心。以此为核心,人类文明呈现了不同模式的神人关系与信仰类型,构成了不同的宗教观及其实践模式,由此也构成了信仰社会学的基本论题。

本文基于信仰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认为两种信仰类型中的神人关系,是两大信仰类型得以建构的基础。同时把一神信仰归类为神本信仰类型,把无神、非神以及多神的信仰定义为人本信仰类型。正是这两种信仰类型,分别界定了人类文明中神圣与世俗之间不同的实践模式,乃至各种不同的宗教形态,并最终型构了信仰社会学研究的4B模式。

中国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困境

随着宗教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展开,部分论著认为,宗教社会学理论源自基督宗教,不适用于中国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讨论中国宗教现象,需要用中国人自己的宗教概念,而不可套用西方宗教概念。特别是杨庆堃有关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的概念被引入中国宗教社会学领域后,不少论著认为中国宗教的制度特征很弱,那些出自基督宗教的欧美宗教社会学理论对中国宗教、信仰现象不具有解释功能。同时,西方宗教研究的一些论著也对宗教概念产生质疑,认为那种凝固僵化的宗教,忽略了信仰者与超验者的关系;中国人也不适合于这种宗教的诸体系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有关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方法似已进入一个瓶颈式的困境阶段。

必须承认,杨庆堃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立场提出的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这一对概念,揭示了基督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某些不同特征。而目前研究中国宗教的学者,大多也因此强调中国宗教信仰的扩散特征,论定制度宗教的概念不适于中国宗教信仰的研究。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制度宗教或扩散宗教的问题已构成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关键问题。但这种宗教分析模式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在儒教体系中,既存在着诸如个体儒教信仰方式的分散性,也有着与国家权力纠缠在一起的制度性。导致此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杨庆堃的宗教定义方式依旧源自于个人与社会、信仰与宗教二元对立的宗教信仰模式。

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这两个概念,即是把各种宗教视为一种静态结构,而忽略了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体系皆为一种社会建构的结果,其社会学本质就是神人关系的不同表达方式与不同建构方式。神人关系的团体建构方式、信仰结社方式,即为制度宗教;至于已经成为中国宗教特别之处的扩散宗教,其本质在于神人关系的其他建构方式,或者更进一步说是受制于这些建构方式的信仰模式,或为宗教,或为民间信仰、政治信仰,甚至是以人为中心的信仰模式。中国宗教在中国社会中并无结构性地位,即便是在当代中国,宗教也是悬置于社会结构之中的。这就是扩散宗教的真正的社会学本质。它已经不是宗教的信仰结社及其建构方式,而是具有宗教特征,不是宗教却能发挥宗教功能的各种信仰模式。

仔细分析目前中国学术界趋向于扩散宗教而相对忽略制度宗教研究的特征,此乃源于制度宗教之地位与功能被极大弱化的结果。与此同时,神人关系的权力建构方式及其结果,也形成了信仰替代宗教的路径与功能。而这种信仰模式也许是民间信仰,也许是政治信仰,也许是宗教信仰与其他信仰的混合形式。

因此,我们应当回到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原点,即探寻这些信仰模式得以建构的不同路径。中国宗教及其信仰方式与基督宗教信仰结构,在其本质上并没有根本的差异,仅仅是神人关系的建构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了信仰实践及其信仰模式的不同。而这种不同建构方式导致的信仰模式差异,在根本上与中国和欧洲在社会基本结构形式上的差异相关。

神人关系: 基本概念工具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逻辑都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神圣与世俗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之中,神人关系及其信仰的建构方式,应当是基础的基础。涂尔干和韦伯都曾假定宗教信仰能解释社会规范的普遍约束力及其合法性。其中,神人关系及其信仰构成,即是这种约束力与合法性的基本构成。

信仰作为宗教的核心,最初只是人与人之关系的一种形式,后来演化为一种纯粹的精神关系,直到形成一种纯粹的信仰超越的唯一的上帝信仰,才得以脱离了社会因素的约束。但信仰或宗教形式的形成,离不开神人关系的建构与社会关系的表达。一旦宗教形式凝聚成形,又会对其赖以形成的母体社会形式产生规导作用。

正如西美尔所言: 宗教存在于社会关系形式之中,有了宗教,这些社会关系形式便从其经验内容中摆脱出来而获得独立,并拥有了自己的实质。显然,宗教社会学理论中固有的宗教与社会的二元论区分特征,在西美尔那里就已有一定的超越与讨论,而笔者在本文中也试图去检证宗教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超越形式这一理论,并且赋予信仰与宗教信仰的中国经验及其证明。

信仰如何可能? 社会如何可能? 宗教如何可能?此乃所有信仰和宗教的社会学问题的出发点。当个体与团体的关系具有溶升华、献身、神圣、忠诚于一体的特征,就是宗教性的关系。若能从这种关系发展出一套具有理想内容的神圣观念体系,并分化出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阶层,如教士、僧侣、儒生等,成为神圣观念的化身,专业料理宗教性的关系,宗教就出现了。若缺乏这样一个专业料理宗教的身份阶层或职业团体,那种非宗教的、各种不同的信仰方式就形成了。

信仰与宗教的关系融化在社会关系之中,个体与上帝的关系同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依附感很近似。而这种依附感,则使信仰者个人与超验者、神圣对象等的关系,融入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并呈现了不同的建构方式与信仰模式。

实际上,西方社会及其基督宗教信仰结构的形成,也往往呈现出一种神人关系及其建构过程。它与其他宗教信仰模式相异之处,在于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基督宗教结构中呈现为基督宗教信仰的团体建构,这就是杨庆堃说的制度化宗教。而穆斯林的乌玛、印度人的种姓、佛教徒的僧团以及其他一些信仰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同时也是一种神人关系建构的结果,也会具有个人宗教与制度宗教两个层面。它们之间的差别仅在于神人关系的建构方式不一样,所以形成的宗教形式不一样。为此,我们假设,神人关系及其建构方式的相异,导致信仰模式与宗教结构形式的不同。所谓个人宗教、制度宗教与弥散宗教,皆为各种不同的神人关系及其建构的结果。

对于中国人而言,关系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中国人的关系取向,大致分为情感型关系( expressiveties) 、工具型关系( instrumental ties) 、混合型关系( mixed ties) 三种。这些关系以神人关系为中心,结合了现实社会中的伦理关系、权力关系、人际交往关系,既是现实社会中人们交往交换的基本关系,同时也是公共权力得以展现的基础。为此,中国社会中的神人关系,有宗教建构的结果,如佛教、道教;也有借助于其他权力关系建构的结果,如儒教、民间信仰等。因此,中国信仰模式及其宗教结构之中的神人关系,不一定能够建构为独立宗教形态,而是人神交往、人神互惠的关系,嵌入并且渗透在权力合法性构成、国家统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经济交换之中,从而构成了关系中的信仰。但信仰中的关系,依附型极强,随时有可能被其他关系如权力关系所替代。

为此,中国人的信仰结构亦非实体论,而是关系论;它出自于一种非神圣目的论的世界观模式,其本质是过程的、关系论的。它的真正内涵,制约于各种权力关系、社会伦理关系。这是一种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方式,是中国人用来分析和解释世界的基本方法,最终又深深地渗透在中国人的信仰与信仰实践之中,有一种自我神圣的信仰建构趋向。

在这些关系之中,神人关系及其信仰建构作为其核心构成,乃与西方宗教一样,无疑也是其中各种社会信仰、权力关系的基础。关键的问题是,这种神人关系及其信仰的建构,更体现了中国信仰结构的依附性、可替代性等特征。因为,在中国社会,神人关系作为人与人交往关系的价值基础,并没有完全建构为宗教或直接构成为宗教体系,而直接体现为人与人交往的价值规范及为人处世、为官治民、为王治国的价值原则。所以,神人关系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资源,成为中国天人关系中的关系、人伦关系中的关系。它使中国宗教及其国家权力呈现为一种关系主义信仰结构。它们并非局限于宗教,但是又涵括宗教的巨大功能。所以,在中国语境之中,伦理、美育、科学、哲学能够替代宗教,而最终的结果是信仰能够替代宗教。

正如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所提出的: 关系本身及来自关系的社会结合,或者被认为是现实的有机生活,这是共同体的本质。而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实践的逻辑,也表达了他对方法论关系主义的追求。这种方法论的关系主义,超越了西方惯用的社会文化结构决定论,提出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政治、经济与文化、理性与感性等一系列社会学研究之中的重大问题,并在反实体论的关系论角度展开了卓有创见的论述。方法论的关系主义认为,社会现象的事实和原则不可以化约为关于个人的知识之上。它们是从许多个人所形成的关系、群体和机构中滋生出来,并独立于个人特征之外的。因此,策略性的分析单位并不是单独的个体或情境,而是各种关系中的人( person - in - relations) ,其焦点在于不同关系中的人; 而关系中的人们( persons - in -relation) ,其焦点是位于某一关系脉络中互动的人们。?

因此,本文提出神人关系及其研究方法,目的是从对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的过分关注,转移到对神人关系及其建构以及信仰模式、宗教结构再生产模式的关注,促使人们从神人关系的角度展开思考,超越由中西宗教差异以及信仰与宗教二元对立思维引起的中国宗教社会学的方法论困境。

神人关系与信仰定义

保罗蒂利希虽然把信仰定义为终极关怀,但他同时也说: 在宗教的语言里,不论学者所说的,抑或民众所用的,引起最多误解,引起最多歪曲、引起最可质疑的概念规定的,莫过于信仰一词。?

对于信仰的定义,虽难有定论,但人们最常想到的就是宗教信仰。事实上,在欧美基督宗教传统中,信仰往往即指宗教信仰,宗教就是对一位至高无上的神的信仰?瑏瑣。并且人们认为,这种信仰是对神的一种渴望,渴望得到神和上帝的爱。于是,宗教信仰被定义为宗教认识因素,它指一个虔诚信徒所信奉的宗教的观念世界,这个世界被看作是一种存在于现在、过去或未来的现实。这个观念世界为保持其对信徒的意义而不愿受到触动,只希望恒定不变,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 。

诚然,经典宗教社会学一般是从对宗教的定义中来分析信仰的。但正如涂尔干所认为的,宗教现象包括两个基本范畴:信仰和仪式。其中,信仰是观念状态及其各种表现构成的;而仪式则是某些明确的行为方式。涂尔干基于神圣与世俗的分别进一步认定,信仰不仅表达了神圣事物的性质,也表达了赋予神圣事物的品性和力量,表达了神圣事物之间或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之间的关系。正因如此,整个世界被划分成两大领域:一个领域包括所有神圣的事物,另一个领域包括所有凡俗的事物简言之,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神圣的事物。?

很明显,信仰的基本内涵就是神人关系( 信仰者与超验者、神圣对象、终极关怀者等关系) 及其神圣性的建构,以及依此而构成的神圣与世俗两个世界的区分,而神圣的皈依则成为信仰关系的核心。只是这个神、神圣,在基督宗教看来是上帝,在伊斯兰教看来是真主,而在其他信仰或宗教看来,则是其他众多神灵,或者是其他能够被信奉为神圣的存在。信仰可以是宗教的信仰,也可能是非宗教的信仰,信仰包括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群体信仰( 或社团) 信仰以及文化信仰等 。

信仰之关系首先建立的是神人关系,即神圣对象、终极关怀者与人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它具有超自然与超社会两大类型。它能包涵人与神圣、人与世界相接的各种关联,去努力寻找启发神圣、敬畏、意义与目的,即使不信仰任何神灵的人也会有信仰。它是一种个人精神关怀方式,同时又不局限于个人精神,而是整合了各个层面的人类交往经验;它还能参与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建构,最后建构一个独特的象征权力领域,将权力统治转换为忠诚、虔敬或孝顺,将政治资本转换为象征资本,以神圣、完美的观念来信奉政府的权力。

因此,以人与神之间的神圣交往关系为核心,构成了无限与有限、此岸与彼岸、生命与死亡之间的信仰关系,各个信仰体系大多能把个人的神人交往关系,建构成一个共享的、建制型的价值体系,以表达它的信仰理念、规范信众们的行动逻辑。更加重要的是,这些绝对与相对、永恒与现时、整体与局部的对照和对比的关系,同时也显示了人神之间充满吸引力的我你关系。可以说,神人关系或神圣与现实的关系,应当是任何一个信仰类型、宗教体系的核心构成,从神人交往关系,直接延伸到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宗教与社会的交往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神人关系及其信仰类型的建构中,宗教仅仅是对神人关系及其信仰的一种表现,另外一种表现则是非宗教(可以是种族、民族、国家、政党等等)的形式。为此,宗教信仰仅仅是接近、了解信仰的一种方法,而另一种方法则是在非宗教、权力层面对信仰进行建构与诠释。因此,信仰既可植根于宗教之中,亦能嵌入在其他社会关系之中。它们作为不同的信仰形式,同时都包涵了群体以及私人的象征权力及其神圣性资源。这就是说,信仰乃是社会学的事实,而不是神学的事实?。

信仰社会学的主要观点,就是信仰的意义与类型是神人关系的一种建构,不同的神人关系及其不同的建构路径,构成了不同的信仰模式与宗教结构。其对信仰的研究方法有两个主要层面:一是从宏观的现实生活关系考察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的建构;二是从宗教角度来关注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的自我建构。

在此基础上,信仰被视为一个社会中神圣价值的象征,是社会意义的整合与接收,而神圣性的建构则是社会权力关系的隐喻。社会中的人们对神圣关系采取的方法与实践形式,往往符合这一特定群体所处的社会地位与价值期待。而对信仰类型研究的意义则在于,社会建构的神圣性本身,约束了人们以相应的方式信奉和认同一个社会的神圣性及其特征。

与其说不同文化中的信仰类型存在差异,不如说是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的社会建构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信仰类型的不同。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的构成,并存于社会权力的建构之中。神人关系的背后,蕴藏的是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关系。所以,在宗教层面,信仰是由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构成的,但是在信仰与社会关系、象征权力的内在关系层面,信仰类型则是由象征社会权力的各种关系建构而成。

因此,本文采用关系主义方法论( methodological relationalism) 的视角,假设神人关系与信仰模式建构具有内在关联,神人关系及其信仰模式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如迪尔凯姆所说是静止的集体表象,进而将神人关系( 人与超验者、神圣对象的关系) 作为信仰模式建构的一个重要基础来加以论述,以此深入洞察神人关系在信仰模式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

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建构

信仰概念与信仰类型的不同,其实就是神人关系及其神圣性建构形式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因为信仰类型的建构动力出自于宗教层面与权力层面的不同。

不同的建构动力和建构方式,会形成相应的不同的信仰体系,使人们最终形成或对仪式,或对权力、家庭、国家等的接纳与认同。所以,不同的神人关系,构成不同的信仰类型和不同的神圣性建构路径。但是,最重要的是,宗教信仰本身的构成,是直接对神、神圣的信仰建构,建构的结果就是宗教的成型;而非宗教( 种族、民族、国家、政党等) 的信仰类型,则是以对神、神圣性的替代为前提,把神圣性的建构主体直接打造为对神的替代。

宗教社会学的经典理论虽然原创性地划分了神圣/世俗的分类,却并没有对二者之间的互动中介,特别是对神人关系、神圣与世俗关系的建构动力模式,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信仰社会学拟以人与神、社会权力与神圣化的关系为核心,梳理不同的神人关系,进而分析以神人关系为基础的神圣性建构如何去建构不同类型的政治权力模式。这就是说,信仰的核心,在于对什么是真正的神、神圣、神圣对象、超验者的认定;不同的认定方法,即有不同的信仰类型; 而信仰之间公共而又平等的共享结构,即是一个多元社会共同之神圣、共同的善。

一般而言,神圣性具有两大要素。首先,神圣性是被赋予某个事物的超自然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神圣性指涉的是一组事物,这些事物在任何时刻、任何场所都受到人们不容亵渎的尊敬。其次,神圣性是人们觉得遭遇到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给人的体验是他者的、现实的、神性的、神秘的。从参与者的体验看来,那是一种非凡的力量,就像神一样。因此,神圣性既是构建世界的一种方法,也是事物被感觉到的作用于其信仰者的方式;既是事物被赋予的一种价值,又是那些给人带来的令人敬畏的体验( 被体验为走进或走出彼岸超验王国的关口) 。由此看来,神圣性这个概念已经变成理解一个人所在以外的其他世界的一件工具。

在此神圣性的建构过程之中,神人关系作为信仰关系中的核心层次,它们在微观领域,乃是嵌入在神人关系中神圣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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