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佛笔记

任杰: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
2024-11-19 13:30

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

【龙树菩萨造颂,僧成大师释,任杰译汉】

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①

圣龙树菩萨 造颂

僧成大师释

观空法师讲授并校正修改

任杰译汉

科 判

① 宗喀巴大师对龙树菩萨的《中观根本慧论》造《正理海》大疏,僧成大师以《正理海》文字浩瀚,初学者有望洋之叹,因而就《正理海》大疏提纲挈要,撮取它的文句玄旨以成《宝鬘论》。中国佛学院的学员释常浩(文革中还俗后名任杰),在他的亲教师观空法师指导之下译出,全文最初发表在(现代佛学)杂志上。

中论文句释科分四:

观缘品第一甲一,名义甲二,翻译敬礼甲三,正释论文分三:

乙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

乙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分三:

丙一,示缘起自性空分二:

丁一,正示分二:

戊一,略示二无我分二:

己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分二:

庚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分二:

辛一,破四边生

辛二,破他生违教之铮分二:

壬一,断诤

壬二,答难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分三:

辛一,总破缘有自性分二:

壬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分二: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壬二,破由作案故执为缘

辛二,别玻四缘有自性分四:

壬一,破因缘的相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分二:

庚一,广释分二:

辛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分四:

壬一,观所作已而破分二: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

予一,牒诤

予二,答难分二:

丑一,去时有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癸二,破去的时间

癸三,破不去的住

癸四,破返回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

癸一,观去者与去异已而破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辛二,总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庚二,略结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

癸一,牒诤

癸二,示答分二:

子一,破见的三法分二:

丑一,破能见者分二:

寅一,破眼是见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于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法我分三:

癸一,破色蕴有自性分二:

予一,破异体因果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似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轨则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法我分三:

癸一,破空界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子二,破有体无体

子三,总结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①分三:

壬一,破能依杂染分三:

癸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分二:

① 能立:因。

子一,破前后生

子二,破同时生

癸二,总结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生住灭品第七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分三: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总相分二:

丑一,总破分三: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分二:

卯一,出遇

卯二,破救分二:

辰一,破第一救

辰二,破第二救分二:

已一,牒救

已二,破救分二:

午一,破喻

午二,破义

丑二,别破分三:

寅一,破生有自性分三: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寅二,破住有自性

寅三,破灭有自性分五: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

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

卯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

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子二,破别相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

癸三,断违教之诤

观作者及业品第八

壬三,破业因与作者有自性分三: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

于二,破违品的作用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本住品第九

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

辛一,正释分二:

壬一,牒诤

壬二,答难分三: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予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

癸三,断诤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

予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

丑一,破自性一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

卯一,应不观待

卯二,应不合会

寅二,破能立因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

予三,总结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观前际后际品第十一

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①分二: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分二:

予一,破流转有自性分二:

丑一,破流转初中后三分

丑二,破生死前后同时分分三:

寅一,总示

寅二,广释分二:

卯一,破前际

卯二,破同时

寅三,略结

予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

癸二,破有苦之因分二:

子一,正破苦有自性分二:

丑一,立宗

① 因:能立。

丑二,示因分二: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予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观行品第十三

己二,示有为法自性空分二:

庚一,正示分三:

辛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

辛二,断诤

辛三,破封经义之异释分二:

壬一,破误解经义

壬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分二

癸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

癸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观和合品第十四

庚二,破有为有自性之能立分三: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分二:

壬一,正破分二:

癸一,立宗

癸二,立因分二:

子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子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壬二,示由彼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观自性品第十五

辛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分二:

壬一,破有为法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能立分三:

子一,正破能立的理

子二,示由此理遮其余三边

子三,破执呵见

癸二,示违教理分二:

子一,违教

子二,违理

壬二,示许有自性者不离边执

观缚解品第十六

辛三,破缚解有自性分二:

壬一,正破分三:

癸一,破流转涅槃有自性分二:

子一,破流转有自性

子二,破涅槃有自性

癸二,破缚解有自性分二:

子一,总破

于二,别破分二:

丑一,破系缚有自性

丑二,破解脱有自性

癸一,断造作唐劳无益过

观业品第十七

壬二,破缚解有自性之能立分二:

癸一,牒诤分二:

子一,建立善不善

子二,离断常之理分二:

丑一,疑问

丑二,答难分二:

寅一,由许自续离断常

寅二,由许不失法离断常分二:

卯一,破他宗所答

卯二,自答分三:

辰一,略示

辰二,广释

辰三,总结

癸二,示答分三:

子一,业无自性故离断常

子二,破案有自性分二:

丑一,示能破分二:

寅一,若常则有非所作过

寅二,有异熟无穷过

丑二,破彼之能立

于三,引喻示业虽无自性而有作用

观我法品第十八

己三,趣入真性之轨则分五:

庚一,正示分二:

辛一,抉择见

辛二,由修①灭除过患之次第分二:

壬一,灭除过患之次第

壬二,得解脱的轨则

庚二,断违教之诤

庚三,导入真性之次第

庚四,真性之体相

庚五,示于真性定须修习

观时品第十九

己四,示时自性空分二:

① 此处略去无我二字。

庚一,正示①分二:

辛一,总破时有自性

辛二,别破自他部所许

观和合品第二十

庚二,破时有自性的能立分二:

辛一,破时是果的俱有缘分三:

壬一,破果从因缘和合生分三:

癸一,破果在和合之后而生

癸二,破果与和合同时生

癸三,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壬二,破果唯从因生分二:

癸一,破因果体一

癸二,破因果体异分二:

予一,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子二,破因有自性

壬三,破果从因缘和合再生

观戍坏品第二十一

辛二,破时是果成坏的因分二:

壬一,破生灭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所立分三:

于一,观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子二,观察依何有已而破

予三,观察是否一异已而破

癸二,破能立分二:

予一,示现见非能立

于二,示彼能立分二:

丑一,破成坏从同不同类生

丑二,破有为法从自他生

壬二,示若许生灭有自性应有断常的过失

观如来品第二十二

已五,示三有相续自性空分二:

庚一,破如来有自性分四:

辛一,正示分三:

壬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二:

癸一,破如来有实体

癸二,破依蕴有自性分二:

子一,正破

予二,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壬二,破所取有自性

壬三,总结

辛二,示如来非生邪分别之处

辛三,示执邪分别的过失

辛四,由此理类知余法

观颠倒品第二十三

庚二,破烦恼有自性分二:

辛一,正破分五:

壬一,以缘起因破

壬二,以所依无自性的因破

壬三,以因无自性的因破

壬四,以所缘无自性的因破

壬五,以其余的因无自性的囚破分二:

癸一,破贪嗔的因有自性

癸二,破痴的因有自性分三:

子一,破颠倒有自性

子二,破有颠倒者有自性

子三,观察有无颠倒境已而破

辛二,破救

观圣谛品第二十四

丁二,断诤分二:

戊一,观圣谛分二:

己一,牒诤

己二,答难分四:

庚一,示未通达缘起之诤分二:

辛一,正示分二:

壬一,示如是兴诤是未了达三法

壬二,示未通达二谛分五:

癸一,示二谛的体性

癸二,若不知二谛即不能了知经义

癸三,佛说二谛的所为

癸四,倒执二谛的过患

癸五,二谛甚深难知故佛最初末说法之理由

辛二,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别

庚二,示空即缘起义

庚三,他宗一切建立皆不应理分三:

辛一,不能建立四谛及知苦等

辛二,不能建立三宝和作用等

辛三,不能建立世间和出世间的名言

庚四,若见缘起真性即见四圣谛真性

观涅槃品第二十五戊二,观涅槃分二:

己一,牒诤

己二,答难分四:

庚一,示他宗不能建立涅槃

庚二,明自宗所许涅槃

庚三,破涅槃实有分三:

辛一,破涅槃有四边分四:

壬一,破许有边

壬二,破许无边

壬三,破许亦有边亦无边

壬四,破许非有边非无边

辛二,破证涅槃者有四边

辛三,成立生死与涅槃义

庚四,断诤

观十二有支品第二十六

丙二,由未通达缘起与通达缘起而有流转与还灭之理分二:

丁一,流转缘起

丁二,还灭缘起

观见品第二十七

丙三,若通达缘起则恶见自息的理由分二:

丁一,说明十六种恶见

丁二,通达缘起则不住恶见的理由分二:

戊一,通达名言中缘起如影像则不住恶见分三:

己一,破依前际后际所生的第一类四见

己二,破依前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

己三,破依后际所生的第二类四见

戊二,通达胜义中息灭一切戏论则不住恶见

乙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甲四,结尾义分二:

乙一,由何阿阇黎作

乙二,由何译师翻译

正 文

观缘品第一

法界空中恒放出,辨法是非正法光,

遍知所知净智焰,众生方慧莲花友,

尽所有际作胜火,燃烧三有诸稠林,

破除疑板胜日辉,愿日亲教恒增胜。

贪离而饰妙庄严,嗔断而持锋利剑,

痴尽而捧妙经函,敬礼胜者妙吉祥。

谁身众实所庄严,如绿宝山星罗布,

观者无厌悦意母,敬礼本尊绿度母。

敬礼圣者妙吉祥童子。

甲三、正释论文分三: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三、念大师恩德而申敬礼。

乙一、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

于谁敬礼?谁说缘起圆满大觉是诸说中第一者,即于彼前敬礼。彼如何说?即开示在圣者根本智前无刹那灭之灭,无成为一法之生;无前相续断之断,无相续之常;无从远处来,无从近处去;非义异,非义一的真如,能诠所诠等戏论寂灭,生死无余苦恼寂灭的涅槃。何人敬礼?即龙树。何时敬礼?造论之先。为何敬礼?为自己随顺正士行;如开示所化众生于佛生净信。龙树在造论之先从佛说缘起离八边门礼赞大师(有法)⑴是有所为⑵,为令了知大师超胜其余诸说法者已,于佛生清净信心故⑶。

乙二、释缘起离八边之理分三:一、示缘起自性空;二、示由通达缘起与未通达缘起即于生死中流转和还灭之理;三、示通达缘起则恶见自行息灭之理。

丙初分二:一、正示;二、断诤。

丁初正示分二:一、略示二无我;二、广释二无我。

戊初略示二无我分二:一、观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二、观察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有自性。

己初分二:一、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

庚初分二: 一、破四边生;二、断破他生违教之诤。

辛一、破四边生

问曰:若谓先说不灭亦不生]如何是缘起离八边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余灭等易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内外诸有为法(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有从自生,否则犯再生无义和生无穷过故。又(有法),无论何时、何处、何宗皆无从他生,否则应从一切生一切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不从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别破从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无论何时皆不从无因生,否则有一切功用应成无义故。

辛二、分二:一、断诤;二、答难。

壬一、断诤

有部诸实事师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应理,无因生之说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说非从他一语,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说诸有为法是从有自性的四缘而生故。缘有四种,即因缘、所缘缘、等无间缘、增上缘,更无第五缘,是故破他生者违佛教义。

壬二、答难

诸有为法的自体(有法),在自⑷未生时,于缘⑸等中应非有,因为尔时未现见故。若许自未生时于缘等中非有,则他生应非有自性,因为自未生时于缘等中自体非有故。又彼(有法),在缘未成时,于缘等中应非有,若在彼缘中有⑹,应成无因故。若许未成时缘中无有芽,则不从缘而生有自性的他法,在缘等未成时自体非有,是故破他生并不违佛教义。何以故?若实有从他生即是正理所破故。

庚二、破能生因中之缘有自性分三:一、总破缘有自性;二、别破四缘

有自性;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辛初分二:一、破由能作故执为缘;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

壬初分二: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

癸一、破由能成办生的作用执为缘

有分别者问曰:由缘成办作用,由作用而生识。答曰:作用若是实有,应不具缘,作用非实有故。没有不具缘的作用,否则,果应从无因生故,因此实有作用不能生识。若谓由缘即能生识,则眼等(有法),在胜义中非缘,因为不具作用故。问曰:作用在胜义中有?答曰:胜义中不具作用,胜义中无用故。

癸二、破由能生果执为缘有云:何须观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说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识故,因此许眼等为缘。若尔:眼等(有法),在识未生以前,应为缘,因为由具有生识的作用即建立为缘故。

壬二、破由作业故执为缘问曰:种子是芽的缘,因为依种子为缘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时无体,则种子不能有自性地为缘,芽尚无有,种子又为何法的缘耶?又芽在因位时有自体亦不应为缘,何以故?若自己在因位已有,又何须用缘呢?用缘无义故。

辛二、别破四缘有自性分四:一、破因缘的相;二、破所缘缘的相;三、破等无间缘的相;四、破增上缘的相。

壬一、破因缘的相问曰:因缘有自性,因为有它的相故能成办果是因缘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缘的相,然不可说有自性,因为果法在因位时有、无、亦有亦无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缘有相遂许因缘有自性不应道理。

壬二、破所缘缘的相问曰:所缘缘有自性,因为是生识之处故。答曰: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抑在缘所缘境以前未有的识上为所缘缘耶?若如第一,此识(有法),应当说是无所缘,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已有故。若如第二,此识(有法),缘虑云何有自性,因为在缘所缘境以前无故。

壬三、破等无间缘的相问曰:等无间缘有自性,因为种子无间灭即是芽的等无间缘故。答曰:种子无间灭是芽的等无间缘不应道理,因为芽等法未生以前种子不能灭故。若谓种子已灭,减法则应不能为芽的等无间缘故。

壬四、破增上缘的相问曰:增上缘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缘故。

答曰:诸有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为汝⑺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是无自性故。

辛三、示其他总破之理

一、问曰:缘有自性,现见从纱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从纱缘而生呢?应不生。因为在彼纱等缘中本无布故,彼纱等缘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无布故。问曰:缘中虽无彼果,但彼果是有自性地从彼等缘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从非缘生?

二、问曰:缘与果之体是异者诚如汝说;但果即是缘之自体故无过。答曰:缘等(有法)自体非有自性,是于自己众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许缘等自体无有自性,那么彼果等(有法)应如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诸缘自体非由自性有故。若许缘的自体非由自性有,则缘的有自性之果亦无。问曰:如此,则果是非缘的自体。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缘的自体,亦不须是非缘的自体,如由不是布的自体亦不须是草的自体故。

三、问曰:果虽不是缘非缘的自体,但是,缘及非缘二种决定各有自性,如从芝麻出麻油不出酥油,从酪出酥油不出麻油,沙则酥油和麻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⑻(有法),缘及非缘应非决定各有自性,因为缘及非缘之果皆无自性故。

观去来品第二

己二、观去来作用已破补特伽罗实有自性分二:一、广释;二、略结。

庚一、广释分二:一、别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二、总破所作及作者

中有作用。

辛一、分四:一、观所作已而破;二、观作者已而破;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四、观作用已而破。

壬一、分二: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

癸一、总破三时中有作用

问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无灭等义,今请别说于缘起中破去来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作用若有自性,须于三时中随一而有,且说已去时中不去,由于去的作用是现在时,已去时去的作用已灭故。未去时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现在时,未去时去的作用尚未生故。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则正去时有自性不可得故。

癸二、别破正去时中有作用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子一、牒诤

问曰:正去时有去,因为欲往何处时有举足住足的动作,即是有去,彼动作只是正去时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子二、答难分二: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 一即无去义;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有太泛的过失。

丑一、去时与去二语一有去义一即无去义

正去时去的作用无有自性。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若在去时 一语中有,则去时即成无去的作用故。若谓去的作用在后一语去字中有,如此则承认去时去 一语的后一个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时即无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只有一个,这个去的作用,已在去时去一语的后句去字中有故。

丑二、若两语都有去的意义即成太泛的过失

若去时去前后两句义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则有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脚应同时有安立与去两个异体的作用,因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为去时;又由谁补特伽罗往彼道去,故有两个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许有两个作用,那么彼天授(有法),亦应成两个去者,因为有两足的补特伽罗的右脚有两个异体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无去者即不应有去故。

壬二、观作者已而破

问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因为与去者异体的去法本来没有故。若谓有,则去的作用应不待去者而有,而实不然,因为若无去者则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法),不去;离去的作用故。除去者与非去者外更无第三者去,无有是事故。间曰:余二⑼不去,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说去者有自性地去不应道理,因为若无去的作用即不应成为去者故。若谓去者 一语即含有去的作用;那么汝宗许去者 一语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则去的一语中,应成无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为去的作用只有一个,汝许这个作用已在去者一语中有才许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舆去两语中均有去的作用,那末,两足的天授(有法),右足应成两种异体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显示去者;及由成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壬三、观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分五:一、破初去的发足;二、破去的时。三、破不去的住;四、破返回;五、破有住之能立。

癸一、破初去的发足

问曰:有去,由舍住已将欲发足而去故。答曰:无论何时发足而去皆无自性,已去时无去的发足,未去时亦无去的发足,正去时去的发足亦非有自性故。发足去时无自性,因为在去的发足以前,住的时候既无正去的去时,亦无已去。在来去时更无去的发足故。

癸二、破去的时间

问曰:三时中虽无去的发足,但三时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应分别执为实有自性,因为于三时中皆不见去的发足有自性故。

癸三、破不去的住

问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无自性,因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除去者与不去者别无第三者住故。问曰:初因不成,由于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答曰:皆非正理,因为无去则不成去者,去舆住二种作用于一事中不同时有故。

癸四、破返回

问曰:有去,有从去返回故。答曰:去时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时无自性故。已去未去皆不返回,于彼二中无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无自性。

癸五、破有住之能立

问曰:住有自性,因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将要住故;有从住返回故。

答曰:去、将住和从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与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去的发足以及从去返回等犯同类过失故。

壬四、观作用已而破分二: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已而玻;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癸一、观去者与去一异己而破

问曰:去者与去有自性,现见天授迈步故。答曰:不应说彼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一,亦不应说去与去者有自性地体异。何以不应说呢?若说体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体,由于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体异,应成无去者的去,与无去的去者,于是可许去与去者是有自性地体异故。去、去者(有法),应无自性,彼等有自性体一和有自性体异皆非有故。

癸二、观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问曰:无有前过,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处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显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去,因为一个去者不应有两个去法故。

辛二、总破所作及所作者中有作用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时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三时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于三时中去,无有是事故。

庚二、略结

去、去者和所去之处(有法丫皆非有自性,观察时不可得故。

观根品第三

戊二、广释二无我分五: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二、法自性空;三、通达真实之理;四、时自性空;五、三有相续自性空。

己一、别释法无我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释法无我;二、释补特伽罗无我。

庚一、释法无我分二: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二、破有我之能立。

辛一、破蕴处界三法上有我分三:一、破处上法我;二、破蕴上法我;

三、破界上法我。

壬一、破处上法我分二:一、牒诤;二、示答。

癸一、牒诤

问曰:去等虽无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对法经云:能见、能闻、能嗅、能尝、能触和能了别等为六根;彼等所行即说为所见等六境故。

癸二、示答分二:一、破见的三法;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子初分二:一、破能见者;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丑初分二:一、破眼是见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寅一、破眼是见者

彼见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见,自对于自无能所故。又见色的眼(有法),非有自性地见他,因为不能自见故。问曰:虽不见自但能见他,譬如火虽不自烧但能烧他。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见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时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见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见,因为见自见他无有少许是有自性地见故。眼根(有法),见色说为有自性地见,极不应理,因为是非有自性地能见故。若眼是能见的话,那么眼是见的自体呢?或非见的自体呢?若如第一,则彼是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见,没有两个见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则非见之自体的眼(有法),即不能见,因为离见的作用故。

寅二、破我或识是见者

问曰:眼根非见者,我或识是见者。答曰:我或识(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见者,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释见者无自性故。又见者(有法),由不离见,知汝非有自性,成立见者与否,非有自性地观待见故。见者(有法),离见非有汝,⑽汝须观待见而有故。

丑二、破所见的事及见的作用

问曰:虽无见者,但所见与见是有的。答曰:所见与见应无自性,因为见者无自性故。问曰:所见与见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说依眼及色生识。答曰:此非《中论》本文⑾,识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见与见无自性故。若许识等四法无自性,则取等亦无自性。

子二、由如是理类推余法

问曰:见虽无自性,但闻等有自性。答曰:闻、嗅、尝、触、思量,以及闻者和所闻等(有法),皆无自性,由成立见无自性之理,当知亦说耳等无自性故。

观蕴品第四

壬二、破蕴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色蕴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癸初分二:一、破异体因果;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与不相

似。

子一、破异体因果

问曰:虽破根等,但蕴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种外,果色非有自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则果色应成无因,但任何时处皆非有无因的色境故。不但果色无自性,即果色的因亦无自性,因为若离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则成无果因,但无果的因终非有故。

子二、破因中有果无果及因果相似

四大种中有果色耶?抑无果色耶?若如第一谓有果色,则四大种(有法),应不能为色果因,因为四大种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谓无果色,则四大种(有法),亦非有自性地为色的因,因为四大种中无有果色故。问曰:色因虽然没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为果色,无因故。在破无因生时曾两次说:唯不应、不应(有法),是有意义,为令了知无因生果之见最下劣故。又于有对无对等色皆不应分别⑿,因为色无自性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非有自性地相似,因为果色与四大种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与色因四大种亦非不相似,由于果色是四大种的果色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受、想、行、识等诸有为法(有法)亦无自性,由成立色无自性故;

受等诸法与色相同故。

癸三、辩论和讲解时答问者之规则

中观师在论辩中立:【由自性空故色无自性一之时,诸实事师设若答以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等语,皆非正答,因为能立与所立相同故。又讲空性时,若有弟子出过云: 色有自性,因为受有自性故气彼诸诤论皆非真能出过,由于能立与所立相同故。

观界品第五

壬三、破界上有法我分三: 一、破空界有自性;二、由彼正理类知余

法;三、呵责有无边见。

癸初分三: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二、破有体无体;三、总结。

子一、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问曰:界有自性,因为佛告大王,当知此士夫补特伽罗是六界所成故。

答曰:经中虽先说地界,而此论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为世间共许虚空为空,不许余界为空,为了由世间共许之理,成立不共许的义,故云先说虚空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为虚空相,因为在虚空相的能相无质碍之前,无有少许虚空故。设若在能相无质碍之前有虚空,那么虚空则成无能相。其实不尔,因为于任何时处皆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无质碍非有自性地于何处转,因为在无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无能相处,能相不转,没有无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处,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转,彼中不复须要能相转故。除有能相与无能相外,更无别处有能相转,无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为能相转无自性故。能相亦非有自性,因为所相无自性故。昕相应非有自性,能相转无自性故。若许所相无自性,则能相无质碍亦非有自性。

子二、破有体无体

毗婆沙师说云:空界是有体。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陆地为有体,因为能相与所相皆无自性故。此理决定,离能相所相的有体法并非有故。经部云:空界为无体法是有自性。答曰:空界(有法)为无体法非有自性,因为有体法无自性故。问曰:有体与无体皆有自性,因为有了知有体无体之补特伽罗故。答曰:了知有体无体的补特伽罗(有法),本无自性,有体、无体和亦有体亦无体皆无自性故。云何亦有体亦无体是无自性?有体与无体二法不共有故。

子三、总结

空界(有法),彼为有体、无体、所相和能相皆无自性,彼等诸义前已破故。

癸二、由彼正理类知余法

其余五界(有法),亦无自性,与成立空界无自性之理相同故。

癸三、呵责有无边见

诸邪见劣慧(有法),暂时不能现见所应见的息灭戏论及涅槃,由见诸法为有自性及断灭无故。

观贪贪者品第六

辛二、破有我之能立⒀分三:一、破能依杂染;二、破生住灭三相;

三、破业因与作者。

壬初分三:一、破贪与贪者有自性;二、总结;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初分二:一、破前后生;二、破同时生。

子一、破前后生

问曰:蕴处界有自性,因有能依杂染故。答曰:若贪有自性不越二种轨则而有,即先有贪者后有贪,或后有贪者先有贪。若如第一,先有贪者后有贪,则因先有贪者而无贪,因为若在贪之先,有无贪的贪者,即应依彼贪者而有贪,如此应成先有贪者后有贪。但是,无有离开贪的贪者故。若如第二,后有贪者先有贪,则无贪者云何有贪?以无所依,则能依非有故。问曰: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贪者亦无自性,贪者之先有贪或者无贪皆与破贪之先有贪者或无贪者的理相同故。

子二、破同时生

问曰:贪与贪者同时俱有。答曰:贪与贪者有自性地同时生起不应道理,因为若是有自性的同时生起,则贪与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一体呢?或异体呢?若如第一体性是一,即无同时俱有,何以故?彼与彼自己非同时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亦不应为同时俱有。若谓虽只一个亦是同时俱有,那么无体的一头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又若谓虽是有自性的异体而是同时俱有,则无体各别而住的黄牛亦应成同时俱有。若谓有自性的异体上亦有同时俱有,那么贪与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时俱有,因为若是有自性的体异,固是同时俱有,但是,非有自性的体异故。若谓贪与贪者是有自性的体异,那么贪与贪者(有法),何故分别说为同时俱有?如是分别不应道理故。间曰:单独之异,则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此所贪之境,为了欲成此义而许同时俱有。答曰:那么,为了成立同时俱有,又必须许自性体异,因为单独一个,不能成立由此贪者贪着所贪之境故。又贪

⑴ 此是[前陈]。

⑵ 此是[后陈]。

⑶此是[因]。

⑷ 自:如芽。

⑸ 缘:如种。

⑹ 此处,在[有]后略去[如芽]二字。

⑺ 汝:增上缘。

⑻ 所知:一切法。

⑼ 余二:非去者与第三者。

⑽ 汝:见者。

⑾ 藏译(中论本颂观根品》中此处有如说依父母,而生彼儿子,依眼根及色,生识亦如是

一颂,宗喀巴大师所著的(中论疏)中说:[其余三种印度释论中皆无此颂,当是翻译时所依之版本有误]。因此僧成大师说该颂非(中论)本文。又,汉译本中亦无此颂。

⑿分别:执有自性。

⒀ 能立:因。与贪者(有法),不是有自性地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贪与贪者(有法),若是有自性的异体之法,即不应许为同时俱有之法,因为有自性的异体之法,本来无故。

癸二、总结由此观之,贪与贪者等(有法),无有自性,因为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一切诸法(有法)无有自性,同时俱有与非同时俱有皆无自性故,如贪及贪者等。

观生住灭品第七

壬二、破生住灭三相有自性分三:一、破有为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三、断违教之诤。

癸一、破有为有自性分二:一、破总相;二、破别相。

子一、破总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丑一、总破分三: 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问曰:蕴处界有为法有自性,有生住灭有为相故。答日:彼生(有法),亦应具有生等三相,是有为故。若谓生是无为,则彼生(有法),应非是有为相。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生等三相个别不能作有为相,因为没有生的住灭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时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则与灭相违故。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分二:一、出过;二、破救。

卯一、出过生住灭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为相?若有,则生等相(有法),应成无穷;若无,则生等(有法),应非有为。

卯二、破救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正量部云:生等不成无为,因为有生生等故;亦无无穷过,因为有本相与随相彼此互相成办故。又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没有无穷过。答曰:如此说来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时,则彼法不能生本生,因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谓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时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若谓彼此正生时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时,不能生汝(2),因为若许未生之本生能生汝(3)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许生时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则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若谓如灯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为法,故没有无为和无穷两种过失。

巳二、破救分二:l、破喻;二、破义。

午一、破喻许灯明是有自性地照,不应道理,由能除暗乃名为照,但是,何处有灯明则彼处与灯皆无暗故。若谓灯明正生时能除暗,那末,灯明正生时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为灯明正生时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谓灯明虽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处有灯则能破除一切世间所有的暗。若谓灯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为它是能照故。那末,暗亦应无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它物,因为它是能合故。

午二、破义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则此生(有法),自体非生,尚未生故。若生已而生,则此生(有法),不应由自生,已生故。

丑二、别破分三: 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灭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分三: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生无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时皆非有自性地生;此义於前已去、末去和正去时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说故。

问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时名生。答日:亦不应说依生作用而正生时为有自性,因为若已有生,即无正生时故。内部诸实事师云:汝在表面上是讲佛经,其实即破坏了缘起法,甚为可惧,因为佛说: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显示缘起,而汝则说『已生、未生、生』等语破坏生法故。答曰:生时与生皆自性寂灭(4),凡是缘起皆自性寂灭故。问曰:汝说『若生法是有』等语不应道理,因为(5)约当生,说由生法令生。答日:生时亦非有自性地生,因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时固可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无有故。复次今当问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时生,但是,彼生又为哪一个生法所生?若谓另有一个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则生法无有穷尽。若谓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为在自位时有(6)与无(7)皆非有生,有无体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何法正灭时(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灭故。何法非正灭时(有法),(8)亦不应生,非有为法故(9)。

寅二、破住有自性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灭故。未住法(有法)非住,离住的作用故。法正住时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没有两个故。有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为生无自性故。有为法正灭时不是有自性地住,住与灭的作用不共故。非正减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为法故。不老不而安住的有为法非有,因为一切有为法於一切时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无自性,自住他住皆不应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灭有自性分五: 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是否住已而破;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问曰:生住有自性,有灭故。答日:灭若有自性,不越三时而有,已灭即不成灭,过去与现在相违故。未灭是在未来亦不成灭,离灭故。正灭,亦非有自性地灭,正灭无自性故。诸有为法(有法),灭无自性,生无自性故。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有为法住时非有自性灭,灭与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违故。有为法自未住时,不应言灭,无有是事故。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灭无自性,在自分位时不灭自分位;在他分位时亦不灭他分位故。诸有为法之灭皆无自性,因为诸有为法之生无自性故。

卯四、观有体无体己而破有体非有自性地灭,在一法上有体无体不能并有故。无体亦不应有灭,无体故。譬如本无二头云何言断二头?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灭无自性,非由自灭,亦非由他灭故。如生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子二、破别相问曰:虽破有为总相,但坚湿暖动等别相是有。答日:有为无自性,因为生住灭等总相无自性,是故别相亦无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问曰:有为有自性,因为有与有为法相违之无为法故。答曰:无为无自性,因有为无自性故。

癸三、断违教之诤问曰:生灭倘若无自性,则与经说『有为有生』之义相违。答曰:不相违,经说若生、若住、若灭之法,皆如梦、如幻、如寻香城故。

观作者及业品第八壬三、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三:一、破案与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二: 一、破顺品的作用;二、破违品的作用。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问曰:有为法有自性,有作业与作者故。答日: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业,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业,亦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应成不观待作者的作业,因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作者并无第二种作用故。又应成无作业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业并无第二种作用故。若谓定非作者能作定非业,则业与作者当成无因。若许业与作者无因,则因果亦不成立,业与作者无因故。若许因果不能成立,即不应有所作、作者和作业,无因果故。若许无所作、作者和作业,则不应有法(10)非法(11),无所作等故。若许无法及非法,则法及非法(有法),应无所生的果,无有法及非法故。若许无有从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则应无解脱和增上生的道, 一切作业应成唐劳无功,无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业与亦非业,因为是作者与非作者在一法上决定非有,彼此相违故。

子二、破违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否则,应有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之过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和业非业,否则,当成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过,如云:『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12)。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业及业非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如云: 『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业及非业,否则,亦成『是业与非业』『作者不作业气及『亦成业无因』过,当知其因如上说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问曰:作用若无自性,当成无作用了。答日:无如是过,因为作者是依业而有,业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观待外,不见别有成办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如是当知取等亦无自性,因为业与作者无自性故。其余诸有为法(有法),当知无有自性,因与作者及作业等之理相同故。

观本住品第九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正释;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的能立。辛一、正释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壬一、牒诤问曰:有声闻部云: [《中论》说「取者亦如是」,极不合理,因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为缘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气如此则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无有取者一法,则眼耳等根不能成为所取故。颂文前一 「等』字是摄鼻等余根,後一 「等』字是摄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诸根及心所亦是属此中所摄之义。

壬二、答难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断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彼补特伽罗取者一法(有法),应无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则未有彼补特伽罗之时亦应决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为无有眼等之时,亦可先有彼补待伽罗故;其实不然,何以故?无有所取,应无取者,由有所取显示取者故。无有取者,应无所取,由有取者显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问曰:非说补特伽罗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从眼等根中,由眼见色显示有补特伽罗时,余根则不显示,余耳鼻等根则於闻声嗅香等时显示有补特伽罗,因此并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答日: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设若见者即是闻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说一一根之前有补特伽罗,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谓见者闻者受者是有自性的异,那么,有见者时闻者亦应当有,如是则一个补特伽罗应成多数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後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问曰:虽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13)亦无自性,因为眼耳等根与受等心所是谁所属的我亦无自性故。

癸三、断诤我、(有法),执汝(我)有自性之分别应当息灭,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时皆无自性故。又执为完全没有之分别亦应息灭,彼(我)能显示所取有坡。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囚。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一、应不观待;二、应不会合。

卯一、应不观待若如第二是自性异,则火(有法),无薪亦应生起,并且恒常燃烧,和不从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当成无有意义,如是则薪亦非有及应不观待余薪,因为与薪是自性异故。若许不待余薪,是故火应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许火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则火应恒常燃烧,因为不从能燃的因生故。若许火常燃,则加薪的工作当成唐劳无功。若谓在正烧时是薪,没有无薪生火的过失,则火应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烧时方是薪故。

卯二、应不会合火(有法),应不至薪,与薪自性异故。若不至薪,应不成为燃薪;若不燃薪,应不止息;若许不息,应自然燃烧与恒常燃烧,彼燃不止息故。问曰:离薪虽别有火,但火与薪会合,如女可会见男,男亦会见女。答曰火薪既自性异,又能会合,极不应理,因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14),则离薪别有火,固可许火与薪能会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问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观待故。答日:若观待薪而立火,观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观待谁先成立?设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则火有成复成之过,并且所烧的薪上,应成无火的过失,因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问曰:火薪同时成立,所以无过。答日: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观待而成即无自性,因为观待薪而成立火,亦观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则观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应不成观待薪,火未成故设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观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复次,火薪皆无自性,因为观待薪的火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薪的火;观待火的薪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火的薪故。

问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现见由火烧薪故。答曰:火不从无薪处来,不见从无薪处来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见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如是其余说明火薪无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时中去的作用无自性的理中已说,不过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换为『且已烧不烧』等语而破除之。

子三、总结薪不是火,因为作者与所作非一故,但离薪亦无火,无薪火不生故。火与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与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异故。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由我与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说明瓶等诸法皆无自性,何以故?与成立火薪无自性理相同故。

癸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诸实事师(有法),龙树不认为汝等善巧佛陀教义,因为说我及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异故。

观前际後际品第十一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分二:一、破流转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一、破流转有自性分二: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

丑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流转故。答曰:彼流转(有法),前後皆无自性,因为始与终无自性故,如能圆满等问佛日:世尊,流转有前际否?佛答非有故。若尔则应有中。日:彼流转中(有法),中际应无自性,流转中始与终皆无自性故。

丑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分三:一、总示;二、广释;三、略结。

寅一、总示彼流转中(有法),生死前後与同时的次第无有自性,因为初中後三无自性故。

寅二、广释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时。

卯一、破前後若谓生在先,老死在後,则生之先应无老死,及前世未死亦应於此世中生。设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则老死(有法),应成无因,先无有生故。若许老死无因,无因云和成?应不成,由生为缘而有故。

卯二、破同时生与老死等不应有自性地同时,否则,正生时应当为死,并且生死二者应成无因故。

寅三、略结若於彼生与老死(有法),戏论执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为生死中,前後同时的次第皆无自性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不仅流转无有前际,即因、果、相、相依、受与受者诸有义等, 一切有为法亦无前际故。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癸二、破有苦之因分二:一、正破苦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予一、正破苦有自性分二:一、立宗;二、示因。

丑一、立宗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与我相联系的苦故。答曰:有许苦是由自作,有许由他作,有许由自他共作,有许从无因生等说,皆不应理。

丑二、示因分二:一、破自他各别作;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若谓彼苦是由自作,则苦(有法),应非从因缘生,彼是自作故,而实不尔,因为依死时的蕴等而有生时之蕴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由自性地由他作,因为在此死时之蕴以外若另有生蕴说为他者,及在彼生蕴以外另有死蕴说为他者,固可说由彼死蕴的他作彼生蕴,及说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谓补特伽罗自作苦,非苦自作,故无过失。那么,自作苦的补特伽罗(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彼补特伽罗即是苦故。苦谓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入补特伽罗的他作苦授予天,彼天亦是苦故。又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由人作苦已授与天补特伽罗的他,但是人补特伽罗的他仍是苦故。苦(有法),非他作,自作不成故,此理决定,何以故?他所作的苦,从他补特迦罗来说即成自己所作故。又苦非自作,因为苦自己不作苦故。苦(有法),非是有自性的他所作,因为他亦非他自己所作故。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苦(有法),非自他二者共作,因为若自他各各能作,方有共作,但是,自作他作皆非有故。又苦(有法)非无因作,是暂有之生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不但有情的苦非四种生,即外界一切有(有法),亦非有自他各各生、共生和无因生等四种,何以故?从彼等生由以上的理已破故。

观行品第十三己二、示有为法自性空分二:一、正示;二、破能立。

庚一、正示分三: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二、断诤;三、破对经义之异释。

辛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彼等诸行(有法),是妄,世尊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行是虚诳法故。辛二、断诤问:若诸行是妄,则一切有为法皆无作用,即成损减。答日:佛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非由损减,说为虚妄,未说一切有为法完全无故。问曰:既未说一切法完全无有,是说什么呢?答曰:世尊说诸行皆妄(有法),非说诸有为法没有,是说诸法自性空故。

辛三、破对经义之异释分二:一、破误解经义;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

壬一、破误解经义有声闻部云:经义是说有为法无有常住的体性,因为现见有变异故。又有为法非是无性法,何以故?须许有为法有空性故,若无自性即无变异。

壬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分二: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癸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有为法(有法)应无变异,有自性故。前自分位时应无变异,因为少年非有自性地老故;他分位时亦非有自性地老,何以故?老亦无须再作老故。若谓即彼少年变为老,则乳应成酪。若谓舍乳分位变为酪,此亦非理,因为离乳外非有别法变为酪故。

癸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空无自性,因为若有少许不空法,则空应有少许自性,但是,非有少许不空法故。问曰:世尊为解脱所化众生故说空,而汝(15)今谤空,故与汝辩论且止。答曰:有执空性是有自性,故说彼等无法软化,诸佛说由空见即能远离一切实执故。

观和合品第十四庚二、破有为有自性之能立分三:一、破和合有自性;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三、破系缚解脱有自性。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分二:一、正破;二、示由此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壬一、正破分二:一、立宗;二、立因。

癸一、立宗若谓蕴处界由自性有,因为有同时和合故。答曰:见(16)所见(17)见者(18)三法,彼等二二(19)合或一切(20)互相和会,皆非由自性有:如是贪、所贪、贪者,及其余烦恼,以至其余处等三法和合亦无有自性。

癸二、立因分二: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

子一、由异无自性破和合有自性见、所见和见者等(有法),非有自性地和合,因为若是有自性地和合,则彼此观待为异的『异』法亦应有自性,但是,异无自性故,和合亦无自性。不但见、所见和见者等异『法』无有自性,其余瓶衣等(有法)和合亦无自性,因为「异』法无自性故。依彼而有此,则此不是有自性地『异』於彼所依,如瓶是因衣而异,若无衣则瓶不成为异於衣故。瓶、衣非有自性的异,若瓶是有自性地异於衣,则於无衣时瓶亦应因衣而为异,但是,若无衣,则瓶不因衣为异故。又若谓由有泛说异的总名而名为异故无过失,答曰:异的总名在异的别名中无有,因为彼别名中无须安立总名故。不异(21)中亦非有彼异的总相,何以故?不异中只有一故,此因应许。又异与一非有自性,异的总名非有故。

子二、观察一异已破和合有自性和合无自性,何以故?自法不与自法合,异法与异法亦非有自性地和合故。

壬二、由彼理亦遮合时有自性若谓有和合,因为有合时故,答曰:合、正合时、合者皆非由自性有,因和合的事无自性故。

观自性品第十五

辛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分二:一、破有为法有自性;二、示许有自性者不离边执。

壬一、破有为法有自性分二:一、破能立;二、示违教理。

癸一、破能立分三: 一、 正破能立的理;二、示由此理遮其余三边;三、破执呵见。

子一、正破能立的理问曰:有为法有自性,因为是从因缘生起故。答曰:有为法(有法)应不从因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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