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长安寺院的饮食2024-11-17 10:08
◎ 孙英刚
长安佛教寺院的饮食是完全区隔于一般物质史或经济史的做法。围绕着长安城中偷盗僧食和破戒饮酒现象,笔者试图从佛教戒律、寺院生活、宗教想象、灵验感通故事等出发,探讨寺院饮食问题,进而在隋唐长安城的神圣(宗教)和世俗空间中,勾勒出围绕寺院饮食展开的社会、思想场景。涂尔干(Emile Durkheim)、韦伯(Max Weber)、埃利亚德(Mircea Eliade)等最有影响力的宗教学家都把人的经验分成神圣与世俗两大类,并将宗教归类于前者。笔者认为在现实的长安之外,还存在一个信仰世界的长安,一个想象里的长安--政治活动、社会生活都在一个思想和知识世界中进行,并且受到它的影响。长安繁荣的时代正是佛教昌盛的时期,佛教对死后世界的描述,使得长安的居民感觉生活在一个现实的空间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六道轮回的世界。在澄清史料之后,笔者从长安寺院的饮食展开论述。
一、作为三宝物的饮食
三宝物指属于佛、法、僧三宝的财物,分为佛物、法物、僧物。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和《量处轻重仪》可知,佛、法、僧物都包括饮食、花果、菜蔬,只不过供养的对象不同。既然佛、法、僧物都包含饮食、果蔬在内,则对于寺院日常饮食和修行传教必然有所影响,其中主要的一点即:三宝物不得混用。敦煌和高昌的情形对此有所反映。
据长安西明寺高僧道世在回答有关盂兰盆节造食献佛时的记载,理论上不能用僧物造食献佛,但小寺财力贫乏,所以此亦无过。但像西明寺、慈恩寺这样的国家大寺,每年献佛的物品由国家供给,就不该再用僧物制造佛食。如果用僧物造食献佛,仪式结束之后,食物依然入僧,僧人可以食用。但如果是寺院之外施舍而来,如果施主特别交代,这些食物只是要施给佛、法或僧的,要遵循他的意愿。如果没有特别交代,则献佛之后所有的饮食馀长及生供米面都成为僧食,僧人可以食用。而且俗人在盂兰盆节造食贡献,事过之后要把食物送到寺院,不能自己吃掉。但如果强调自己仅仅是献佛不献僧的,则可自己食用。道世不厌其烦地论述了寺院花、果的使用规范,大体上说,佛塔四周的花果用以供养佛塔,而空廓以外的入僧,僧人可以食用。佛塔四周的花、果属塔用,僧园的花、果归僧用。如果佛塔四面的花木是檀越自己种植,而檀越说明不但供佛,也供僧,则僧人可以食用其中的果子。但是僧园中的花、果,可以用来献佛。
私用或偷盗佛物会遭到业报。长安曾发生很多盗劫佛像等物的事件,我们或可揣度,偷盗佛食应该也是其中一类常见的罪行。不过,根据文献所记,偷盗僧食更为频繁,也更为佛教文献所重视。长安佛教寺院众多,和尚平时需要大量食物供应,同时寺院又是花果、菜蔬、蜂蜜等食物的重要产地,发生大量的侵盗僧食事件也不难理解。
二、持斋、解斋、破斋
僧食包括四种: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和尽形药。唐贞观十一年道宣缉叙《量处轻重仪》中论述得极为清楚。道宣长期在长安生活,对僧食的理解和表述反映了长安寺院的饮食情况。所谓时药,从早晨明相出现到中午日影正中,允许比丘进食,不违反戒律,所谓过午不食。由于寺院修行和传道需要维持体力和营养,允许比丘过午之后饮用非时浆,这叫非时食。又有一些比丘体质衰弱、疾病缠身,规定可以食用七日药,也即营养补品,一次拥有,必须在七日限内服完。时与非时,皆可食用。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有尽形寿药,又称尽寿药、尽形药、终身药,是为治病而需服用的,但不属充饥、资养性食物的药物,一般味道苦毒,不会带来食欲,所以允许僧侣储藏并随时使用。
长安和敦煌的寺院进食并不相同。敦煌的僧人甚至住在俗家。敦煌僧团将生活在寺外的僧尼称为散众。住在寺内的僧尼过着单吃单住的个体生活,寺院并不供应饭食。敦煌寺院收入和支出账目中没有关于僧尼日常食用的支出。S.4707号文书记载了僧官马法律有房舍和厨房。而长安的寺院,文献所见,不论国家大寺还是需要自己求施的小寺,都实行聚餐制。除了在寺院中进食的和尚,长安坊市之中,也有一些仅靠化缘为生的和尚。
佛教坚持斋食,过午不食,称为持斋。斋,又作时,斋食也因此又称时食。斋者谓不过中食,也即正午以前所作之食事。若因特殊情况而解除这一饮食戒律,非时而食就称为解斋。长安寺院中并无有关僧侣解斋的记载,但敦煌文献中关于解斋的记载很多。
主动解斋和破斋之间的界限实际上是很微妙的。根据发生在长安的佛教灵验故事,无意间破斋都会堕入恶鬼。隋唐之际有很多高僧以持斋而著名,比如长安长寿坊崇义寺的高僧慧頵。慧頵担心自己在弥留之际神情恍惚,会非时索食,所以提前告知门人,到时候若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能给。结果临终之时,要求喝粥,门人告知说,斋时已经过了。慧頵默然不言,卒于所住。
三、偷盗僧食与随僧就斋
敦煌宝藏的一篇《四分律杂抄》给常住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常住,谓僧众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通十方,不可分用。童丕指出,常住是僧物的同义词,意为僧人的财产。这些财产是不可剥夺的,并严格用于公共用途。僧食也是常住之一,尽管其置于特定寺院之中,是十方僧众所共有的财产。
当寺院中举行斋会时,一旦当饭煮好,便敲钟和击鼓,就是因为十方僧人在这类财产中都有自己的份额。道宣在《行事钞》和《量处轻重仪》中反复强调,不打钟食僧食者犯盗。将僧食拿回自己僧房之中犯盗,这是佛经反复阐述的内容,也为唐代僧人熟知。佛教文献中有大量的灵验故事和戒律规范是有关遮蔽客僧私自进食的。僧传中,许多高僧以不遮客僧,主客同庆而获得赞扬,比如隋代的国师昙延。
长安作为帝国首都,从各地来应试的举子、选调的官员、求利的商人等等汇集于此。可以想见,随僧就斋的俗人更多。白衣俗人到寺院随僧就斋,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长安城中的一道风景。
根据道宣的《行事钞》,寺院接待俗人就斋有一定规矩。俗人来就斋,僧人应问其能否持斋,如果能,就接待他吃饭;如果不能,就不能接待,而且要给其讲明因果,说明并非出于吝啬。不过实际的情况可能并非完全依律而行,从权的情况应该不少。如果俗人施舍财物于寺院,就能获得随僧就斋的机会。根据《十诵律》等,即便外道前来就食,佛教和尚也可以给其饮食,不过不能亲手给予。
僧食本质具有双重性:它们都是一些共同财产,但也是神圣财产。偷吃寺院食物而转生为畜生类,或者到地狱或恶鬼受苦的灵验故事非常多。宗教中,罪孽和债务的含义是重合的。侵吞僧伽财产,或者不能偿还寺院债务的人,或会变成畜类和奴婢,到寺院成为僧伽的常住。道世在《法苑珠林》中不厌其烦地引用《佛说因缘僧护经》强调偷盗僧食的严重后果。道宣《集神州三宝感通录》、怀信《释门自镜录》、道世《法苑珠林》都以释弘明解救因盗僧厨食而堕入厕中,常噉粪秽的沙弥这一灵验故事说明偷盗僧食的严重后果。在僧传中有很多因为严守戒律不擅食僧食的例子。又,僧食归全体僧伽所有,任何人都不能多吃,一切平等,无问凡圣。
摘自《文史哲》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