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佛笔记

历代僧官的演变

法果受命道人统其实,在后秦设置僧官制度之前,早在东晋及北魏之时,就已经建立了僧官制度。根据《续高僧传》卷六记载,在晋代就有“僧司”的设置,它的时间,根据现代人的研究,至少应该是在西元四○一年之前。在此

僧官制度的起源及任务

僧录始设于后秦,北魏、北齐称沙门统、昭玄统等,至唐代重设,掌管全国寺院、僧籍、僧官补授等,“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唐中叶后设左、右街僧录二人,以后历朝多设立此职,并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如明、清时中

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僧官制度

根据《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等史料记载,自汉代至西晋之间,为中国佛教之初传期,寺院、僧尼不多,译事与法事尚属初创,当时来华传教的沙门都由朝廷安置在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因此当时有关僧尼事务就由

僧官制度的主要内涵

僧官制度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僧官是仅仅存在于封建时期的宗教历史现象。2、僧人才有资格担任僧官,世俗之人不能。3、僧官的任职必须经过封建王朝的认可。4、一般来说,僧官的管理范围是佛教事务,不涉及

僧官制度出现的主要历史背景

由于清代是藏传佛教发展的高峰期,尤其是从顺治帝开始,至康熙、雍正、乾隆几朝呈上升趋势,到乾隆时代,喇嘛数量多达1752人。在清朝,北京藏传佛教寺庙之多、规模之大、僧人之众均大大超过了元、明两代,其发展

佛教的僧官制度

佛世时代,佛陀针对弟子所犯的过失,因时因地,随机制定生活的规矩,这就是制戒的动机。当时,有关僧团的事务、大众生活的秩序,包括对于触犯戒律者的处置,完全由僧团自行裁决处分,就是所谓“僧事僧决”的最高原则

南北朝时期的僧官制度

南朝的僧官制度直接承继东晋,但又适应南朝政治的特点和佛教发展状况,而有所发展和变化。僧官分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中央僧官是统领全国佛教事务的最高一级僧官,官衙仍称僧司、僧局或僧省,大概由皇帝直接统辖,

僧官简介

僧官是管理佛教事务官员统称。十六国后秦以道䂮法师为僧正,是为立僧官之始。南朝宋亦置僧正,梁置大僧正,唐、宋设有僧官衙门僧录司,掌众僧事。辽代上京、燕京设僧录。金代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都纲,县设维那。

北魏的僧官制度的设立

北魏僧官,始于太祖道武帝(拓跋硅)之时。据《魏书·释老志》记载:“皇始(396—398年)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魏晋时期,佛教徒

北魏僧官的职责

沙门统、都维那等僧官的职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统辖之下,管理全国僧徒,以更好地担负起北魏统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务,并具体地处理有关僧务,包括制定和执行僧律,决定和批准僧尼资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